首先感謝樓主的關注與批評,其次,我想請教業委會主任,你在群里講,我在太陽島居住,作為水岸人家的住宅樓下的門店業主,不能算小區業主?另外我想告訴你,我購買的太陽島五號樓104號住宅,從2014年購房到2020年出售,無論是閑置還是使用期間,都沒有拖欠過一分錢的物業費,交到今年二月份,物業公司席主任收的錢,我有繳費的收據為證。
至于門店為什么現在沒有繼續交物業費?其原因是:2013年門店交房后,2013年至2015年,我連續交費物業費兩年(后附部分交費收據)。物業公司,既沒有掃過一掃把土,也沒有處理過一張廢紙等垃圾,直至現在都沒有提供過服務,后來租戶租用后,因物業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的物業服務,他們從租用戶那里自然收不到物業費,棄管至今。再后來由社區收取衛生費,打掃衛生,處理垃圾,所以所有門店的用戶都給社區交費了。
我給物業公司交費兩年,沒有得到任何的物業服務,到底是誰違反了物業服務約定條款?換成你,你會交這樣的物業費嗎?
你說我不是誰水岸人家的業主,那么我請問,你在公告中提到要維修樓頂防水,動用維修基金,你用不用我們一樓商鋪的業主來承擔這項費用呢?說你是法盲,瞎瞎話連篇,惡意誹謗,你不承認!還在業主群繼續違法詆毀我!




